使用P2P軟體下載電影-WIFI分享與檢察官之舉證
謝孟芳實習律師、蔣昕佑律師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4號 裁判日期: 108年6月20日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第92條。 【判決要旨】 1. 目前一般民眾常用之WIFI無線分享器,係指在得接收訊號範圍內之網路裝置使用者即得透過該無線網路所分配之網路IP位置連線至網際網路, 縱有設定WIFI密碼,亦無法排除將密碼分享與他人使用或遭他人破解密碼後,使用被告家中之無線網路連結上揭網站下載本案影片之可能,是為確認使用本案IP上網下載本案電影之人確係被告,自須有確實證據證明。 2. 不能以被告係該IP位址申請承租者,即推論係其非法下載上揭影片。本件被告雖未能如上開案件之被告提出對其有利之證據以為證明, 但被告本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護,享有默秘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或許其可能知悉是其親友中何人下載者,惟欲其供出該親友勢為強人所難,縱其須擔負管理該IP之責,然不得因此即要由其頂罪。再者,本件檢警並未搜索查扣被告個人使用之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存有或曾有本案電影檔案,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使用本案IP下載本案電影之證據,自難僅憑被告為本案IP位址之租用人,即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3. 維持原審判決,被告無罪。 【判決摘錄】 一、 公訴要旨 被告陳保仁明知中文片名「寒戰2」(英文片名:ColdWar2,下稱本案電影)之電影係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專屬授權予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視聽著作,且 明知使用P2P(peer-to-peer,即點對點網路分享傳輸)軟體下載影音檔案,影音檔案下載儲存至電腦硬碟內之同時,亦會強制上傳分享至網際網路上供他人下載, 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 於民國105年8月19日3時52分36秒起至同年月22日4時57分36秒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住所內,使用電腦設備及其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所申請之IP位址「118.167.182.68」(下稱本案IP)連接網際網路後,利用上開軟體自「速貢論壇」下載而重製上開電影檔案至其所有之電腦硬碟內,同時亦上傳分享該電影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