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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專訪-蔣昕佑律師》 超犀利趴演唱疑似未取得音樂家授權事件

  本所蔣昕佑律師接受專訪,針對近日超犀利趴未經授權翻唱歌曲事件表示意見。 音樂人進行詞曲創作,完成後即成為著作權法上之音樂著作,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於公開場合演唱他人創作之歌曲,屬於公開演出行為,如未經權利人同意即進行利用,即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這次事件有個重要的角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簡稱集管團體)。事實上,因為維護與主張權利耗費心神,創作者通常也不擅長,因此許多創作者會選擇將著作授權給集管團體,由他們協助管理收費。也許也是因為這樣,這次負責授權的主辦單位依循以往習慣,沒有在利用他人創作以前,先行取得完整之授權,才會有此誤會。 更多評論與消息,請關注本事務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zurelawoff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