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商品之著作權爭議
王心瑜 實習律師 判決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 壹、事實: 1 0 2 年1 0 月3 1 日完成最初版本之媽祖轎班衣束口背包 1 0 2 年1 0 月至同年1 2 月間,前後4 次設計改良而完成系爭媽祖轎班衣文創背包 1 0 2 年1 2 月2 8 日上訴人金佶公司門市即金佶布業文創藝坊開幕時即將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於店內公開展示、販售。 103 年1 月13日與被上訴人白定芳、張家豪(白定芳之夫)見面,洽談媽祖轎班衣背包之北港地區合作經銷事宜,嗣被上訴人白定芳就上訴人陳俊良提供之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樣品提供修改意見:包括:修改「媽祖」、「永保安康」字型、兩側袖子之拉鏈由後面移至側邊、上蓋片磁扣不外露、上蓋片滾邊使用同色系紅色、上方內袋拉鍊改車密合方式等 103年2 月13日交付100 個媽祖轎班衣背包予被上訴人禾橙公司 103 年2 月12日、同月18日被上訴人白定芳於先後接受雲林新聞網、中時電子報採訪時,表示媽祖轎班衣文創背包係由其「設計團隊」所設計等語,造成上訴人陳俊良不滿。 103 年2 月27日被上訴人白定芳、張家豪,與上訴人陳俊良、證人謝○○北港武德宮樂咖啡協議終止合作關係。 103 年4 月14日、15日:被上訴人白定芳先發佈、公開販售其仿冒之「第二代我愛Matsu 轎班衣多功能背包」。 103 年7 月5 日至7 月29日:白定芳藉由「台客TaiKe」FB粉絲專頁於網路上接受消費者訂購被控侵權產品並宣傳「正宗回歸」、「媽祖原創轎班衣背包」。 上訴人陳俊良於103 年9 月28日,偶然於白沙屯拱天宮媽祖廟旁,發現路邊攤販公開販售被控侵權產品,其上掛有「禾橙視覺設計有限公司」、「雲林縣○○鎮○○路00號」等字樣,以每個新臺幣(下同)800 元對外販售。是以,上訴主張 被上訴人白定芳、禾橙公司,於雙方協議終止經銷合作關係後,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或改作並販售仿冒系爭美術著作,侵害上訴人陳俊良之著作財產權。 貳、爭點: 一、被上訴人有無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之行為? 二、被上訴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 1 條、第2 4 條(修正前第2 2條)、第2 5 條之行為? 肆、分析: 一、轎班衣背包為著作權保護客體: (一)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有四個要件: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具有原創性: